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节约用水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对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应当分别安装计量水表,其中工业用水还应当安装二、三级水表。居民生活用水应当按户安装水表计量,按照实际用水量收取水费。禁止实行生活用水“包费制”。建筑施工单位应当保证施工现场有专人负责用水管理,禁止施工现场管网设备跑、冒、滴、漏和长流水。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