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对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应当分别安装计量水表,其中工业用水还应当安装二、三级水表。

居民生活用水应当按户安装水表计量,按照实际用水量收取水费。禁止实行生活用水“包费制”。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保证施工现场有专人负责用水管理,禁止施工现场管网设备跑、冒、滴、漏和长流水。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