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新建大型宾馆、饭店、营业性浴室、大型文化体育设施、用水量大的事业单位以及居住小区,符合修建中水设施条件的,应当配套建设中水设施。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