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城市规划区内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确需开采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到达范围内,禁止新凿深井开采地下水。

对城区内的天然水井,规划时应当予以保留,并且加强保护,防止水质受到污染。建筑施工中不得损坏、填没。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