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城市规划区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