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用水设施的,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器具,并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由城市节水主管部门限制其用量,并责令其限期完善节约用水设施。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