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用水单位需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应当到城市节水主管部门申请用水计划指标。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作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应当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