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计划用水管理第十条有效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供水情况和生活、生产需要调整用水计划,并且及时通知用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因干旱等不可抗力原因,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限制用水措施。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