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节约用水计划,对城市公共供水用户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下达年度用水计划指标,按月考核。

用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城市节水主管部门申请用水计划指标。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