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和承担统计职能的经济功能区应当明确负责统计工作的机构,配备与统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内办理派出它的人民政府交办的统计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开展统计工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