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统计条例第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统计机构,加强统计队伍建设,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以下简称政府统计机构)依法管理统计工作,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搜集、提供统计资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搜集、提供本部门或者本行业的有关统计资料。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