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河道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整治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需要编制河道相关专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河道相关专业规划包括岸线管理与利用、水域保护、河道整治、清淤疏浚等规划。经批准的河道相关专业规划需要修改时,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