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河道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整治第九条有效河道相关专业规划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并与航道、渔业、湿地等规划相衔接,应当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综合考虑地区水资源条件、环境承载能力、防洪要求和生态环境保护及修复。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