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河道条例/第四章 河(湖)长制第四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长制考核评价制度,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并聘请有关专业组织、社会公众对河(湖)长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河(湖)长制实行年度绩效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各级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纳入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评估内容。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