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河道条例/第四章 河(湖)长制第四十条有效河(湖)长制工作部门应当做好组织、协调、分办、督办工作,落实河(湖)长确定的事项。省级河(湖)长制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全省河(湖)大数据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管理保护信息化水平,发布管理保护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市州、县级河(湖)长制工作部门按照权限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系、水域状况、开发利用等情况调查工作,报送管理数据信息,开展监督考核等工作,做好大数据信息平台管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