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河道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损毁、掩盖界桩、界牌和公告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