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河道条例/第四章 河(湖)长制第三十九条有效各级河(湖)长是落实河(湖)长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一河(湖)一策方案,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建立区域间、部门间协调机制,组织对下级河(湖)长和有关责任部门进行督促检查、绩效考核。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