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河道条例/第四章 河(湖)长制第三十八条有效河道应当按照行政区域分级分段设立河(湖)长,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