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河道岸线的开发、利用和建设,应当按照批准的相关规划进行,禁止侵占河道。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的使用不得损害河道功能或者影响河道安全。保障河岸湿地不被破坏。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