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河道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采砂作业场所设立公示牌,载明采砂范围、期限、作业方式、作业时间等,并设置警示标志。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采砂作业,加强生产安全管理,服从防洪调度,保证行洪安全。河道采砂作业不得影响水工程安全和航运安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