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河道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七条有效河道保护与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