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河道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整治第十六条有效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其共同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单方面在界河及跨行政区域的河道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等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