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河道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道保护管理执法联动机制,建立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实行动态监管。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