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水资源保护规划应当服从水资源综合规划,其他与水资源保护相关的专业规划应当与水资源保护规划相协调。

水资源保护规划分为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