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规划第八条有效水资源保护规划应当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与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开发利用相适应,明确规划水域水量、水质和水生态保护目标,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制定污染物限制排放总量控制方案,提出水量保障、水质保护和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措施等。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