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节约、开发和利用的有关工作。

全省江河(湖泊、水库)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全面推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的河(湖)长制。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