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有权举报污染和破坏水资源的行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