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行水资源保护目标绩效考核,加大对水资源保护的财政投入。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