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水资源保护应当坚持人水和谐、全面规划、保护优先、水量水质水生态并重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预防、控制和减少水资源污染,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