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七章 监测与监控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水资源监测站点设置情况,定期公布水资源的监测信息。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