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七章 监测与监控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水资源保护情况。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