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七章 监测与监控第三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监测发现饮用水水源地、水功能区、地下水等有异常情况或者发生突发水污染事件时,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向同级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通报。发生突发水污染事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