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全省水资源公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江河湖库和地下水实施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地表水水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统一发布。
排污口设置单位负责监测入河(湖)排污口的水量和水质,并定期向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重点入河(湖)排污口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计量、监测设备和视频监控装置,并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