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六章 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第三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功能区划和生态保护目标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立饮用水水源地和河流、湖泊、水库上下游地区的水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