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水生态环境调查,制定修复方案,采取措施,对水生态系统进行综合治理,保护和修复水生态环境。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