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六章 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水生态环境调查,制定修复方案,采取措施,对水生态系统进行综合治理,保护和修复水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