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六章 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制定河湖生态流量管控指标,确定河流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的合理水位。水库、水电站、航运枢纽等工程的管理单位应当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建立常规生态调度机制,保障河湖生态流量。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