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地下水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报废、闲置或者未完成施工的水源井所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封填方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封填水源井。超采地下水或者使用地下水源热泵系统的,应当进行人工回灌,并不得造成地下水污染。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