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地下水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除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外,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需要疏干排水的,开采或者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并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水源枯竭。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