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地下水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新建、扩建、改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一)地表水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三)地下水开采达到或者超过年度取水计划可采总量控制的;(四)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的;(五)地下水水位低于规定控制水位的。作为应急开采的地下水,只能作为应急时使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