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新建、扩建、改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一)地表水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

(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

(三)地下水开采达到或者超过年度取水计划可采总量控制的;

(四)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的;

(五)地下水水位低于规定控制水位的。

作为应急开采的地下水,只能作为应急时使用。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