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地表水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饮用水水源地。对不具备条件建设备用水源的,应当采取措施与相邻地区实行联网供水。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