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饮用水水源地。对不具备条件建设备用水源的,应当采取措施与相邻地区实行联网供水。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