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地表水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量、水质安全保障建设,完善监控体系,健全管理体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相关设施进行巡查。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