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量、水质安全保障建设,完善监控体系,健全管理体系。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相关设施进行巡查。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