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地表水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饮水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必要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支持采取市场化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鼓励和扶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兴建蓄水、保水工程,推动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