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地表水保护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及其管理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