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地表水保护第十九条有效对水质不达标或者入河排污总量超过限制排污总量的水功能区,应当暂停审批新增入河(湖)排污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单位进行治理,经限期治理仍然没有达到要求的入河(湖)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排污单位作出责令关闭的决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