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对水质不达标或者入河排污总量超过限制排污总量的水功能区,应当暂停审批新增入河(湖)排污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单位进行治理,经限期治理仍然没有达到要求的入河(湖)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排污单位作出责令关闭的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