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地表水保护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工程设施建设、污染源预防与治理、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监测和信息系统建设、应急防控与管理体系建设等措施,确保水功能区水量、水质及水生态状况达到水功能区管理目标要求。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