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水资源开发利用、废水和污水排放、航运、旅游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内项目建设等可能对水功能区有影响的涉水活动,应当对水功能区水量、水质、水生态的影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