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在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核定的区域从事批发业务。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委托个人或者没有食盐批发资质的单位开展批发经营。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