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从事食盐生产应当取得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

食盐实行定点批发制度。未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