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第六条有效从事食盐生产应当取得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食盐实行定点批发制度。未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