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物资储备等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