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省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工作,协助省人民政府做好有关信息的发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时协调、保障食盐供应。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